依循模糊策略 兩岸協議趨務實
2009-04-29
中國時報
【王銘義/特稿】
  南京「江陳會談」儀式性場景落幕後,外界審視的眼光隨即聚焦在兩岸協議的文字上。其實,這三項協議都是兩岸主管官員先行祕密商談後所敲定的文稿,但呈現出來的協議版本,卻都是依循「戰略模糊」策略,獨具「兩岸特色」的協議。
     二次江陳台北會談所簽署的《海峽兩岸空運協議》,以及南京會談所簽署的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》,雖非兩岸政府部門直接簽署的「航權協定」,但協議架構與內涵,卻完全是各國之間所簽署雙邊「航權協定」的模式。
     主管機關不明指 心知肚明
     不過,雙方為避免涉及兩岸政府體制的承認問題,協議中提到政府主管機關,完全以中性的名稱取代,如使用「兩岸航空主管部門」、「雙方航空主管部門」,並未直接表明是「交通運輸部民航局」或「交通部民航局」。
     其次,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》,雖然是兩岸司法部門共同合作的歷史性文件,但涉及兩岸政府主管機關、專業法律用語的重要文字,仍採行「戰略模糊」路線,完全是一九九○年《金門協議》模式的再現。
     《金門協議》是當年軍方執行偷渡客強制遣返,造成船難慘劇後的特殊產物。當年為求盡速解決激增的偷渡客,兩岸當局授權紅會組織祕密簽署協議,雖然協議文字不夠「法律化」,但它卻是近廿年來執行遣返刑事犯的準據。
     司法聯繫設窗口 避談引渡
     南京會談所簽的司法互助協議,雖然都已務實建立台灣「法務部」與大陸「司法部」的業務聯繫窗口,雙方並將進行定期會晤、互訪、培訓合作等重要業務,但協議文字卻只表明由「各方主管部門」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。
     這項協議的部分架構與內涵,其實,就是各國「引渡條約」的原型,而協議也有套用引渡法律的規範,但協議文卻看不到「引渡」兩字的法律用語。不過,既使模糊處理,但兩岸司法與情治單位的務實合作,仍值得高度肯定。
     金融合作備忘錄 備受關注
     南京簽署的《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》,雖只是架構式的協議文件,仍待進一步簽署各式合作備忘錄,但它將是今後經貿交流的重要驅動力。兩岸當局承諾協助「金融監管」與「貨幣管理」,絕對有助於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。
     兩岸金融監管機構能否建立更實質、更明確的互動機制,能否在後續簽署備忘錄過程,體現「名副其實」的精神,備受政商各界關注。因此,金管會副主委李紀珠在南京表明:「兩岸金融主管機構將直接聯繫、協商、洽簽。」
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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